| 基本编码 | 2206191163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主体 | 州住建局 |
| 设定依据 |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监督责任: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监督;
2.监督管理责任:经检查发现问题的,提出督促整改意见;
3.处置责任: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各级专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执行国务院规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第四十一条: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未实行的; (二)未公布招标控制价的; (三)未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的; (四)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建设工程结算的; (五)无编制招标控制价能力编制招标控制价的; (六)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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