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9144710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裁决 |
| 实施主体 | 州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理;通知争议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
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
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4.执行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7年9月1日第予以修正)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7年9月1日第予以修正)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7年9月1日第予以修正)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