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8066400Y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 设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 2.审查责任:登记证书、申请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经批准后出具同意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号介绍信,到指定公安、税务部门办理手续。 4.送达责任:当场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归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2000年1月19日)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2000年1月19日)三、印章的刻制审批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经批准后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方可刻制。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