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213037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延边州宗教事务局) |
| 设定依据 | "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将结果反馈给宗教团体。
4.事后监管责任: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省宗教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第一款: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3-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4.《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宗教团体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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