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项目法人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或者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基本编码2202190783000T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延边州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责任事项依据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10〕第65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 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