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2190758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交通运输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审查,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