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90682000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应急管理局 |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5月21日通过)“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1.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2.第十三条“(二)登记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 2-1.3-1.第十三条“(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将登记材料提交给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告知登记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登记中心在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4-1.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 第二十六条“登记中心应当...... ” 第二十七条“登记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