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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安排学生入学。县直中小学招收本区域内户籍适龄少年入学,要按照学生的户籍所属区域及居住地的学区属性予以接收;农村的适龄少年入学,应在户籍所属乡镇学校就读。因家庭迁移到县直区域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就读:一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在县区有房产(一年以上);二是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工作证明(经商的需提供汪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的需提供与汪清县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随迁子女如要在县直学校入学,要在学校具备接收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就便原则予以接收,如因班额已满不具备接收能力的,则由具备接收能力的学校按就近就便原则予以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