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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鹏
2.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秀水湾小区十年来有关供热具体情况、供热系统(供热管线图)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情况和涉法涉诉案件问题。自2013-2015两年以及2015年以后供热系统是否进行整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对于2013-2015两个供热期秀水湾小区物业该对业主有怎样的交代?如不符合供热条件为何全额收取业主取暖费?根据龙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龙井市供热报停管理暂行办法》龙建发〔2021〕85号“第五条为避免新建建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新建建筑在建成后第一个供热期内必须正常供热,以杜绝建房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产权人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新建建筑在经过至少一个供热期正常用热检验后,无供热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已经由建设单位整改,并且经有关部门及供热单位验收合格的,可提出停热申请,供热单位按相应规定给予办理。” 3.根据2015年州中院判决以后,供热系统是否拆除还是保留沿用至今?2015年后秀水湾开发商(物业)是否改造了山东绿特供热设备以外的供热系统才具备的供热基本条件,未改造以前是否都应当核定为不具备供热条件?秀水湾物业(龙井市万鑫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不符合供热条件前提下从哪年开始?收取了多少户业主?总计人民币多少的供热费?是否符合《延边州城市供热退还热费实施细则》规定的应该退还的情况?

您好:

您好,诉求人。接到诉求后我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局供热办于9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与诉求人进行电话了解,得知诉求人具体反映的问题分为2个。问题一:办理供热报停时供热企业要求征求邻居同意后方可办理;问题二:2013年-2015年期间供热质量差,需供热企业退还在此期间的供热费。经我局供热办调查,发现诉求人2023年4月13日 14:57在市长信箱进行留言,标题为《物业公司不给办理停止用热事宜,请查实督促》,我局已进行具体答复,主要内容如下:“一、凡在龙井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供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龙井市供热报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秀水湾小区供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问题,经与供热企业核查,诉求人因长年在外地工作,因此委托朋友进行办理,委托人未能按照报停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供热报停手续,造成该用户供热设施一直处于供热服务状态。”

经我局供热办与供热企业调查后,现针对诉求人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依据2021年重新修订的《龙井市供热报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位于顶楼、山墙、一楼的房屋可能会因墙体保温差或供热系统处于整栋楼的末端导致供热效果不好,对此,位于一楼、顶楼、山墙的间歇性报停用户在办理报停手续后,第二年如上下左右邻居未提出异议,供热单位应给予办理报停。对位于顶楼、山墙、一楼申请办理间歇性报停的用户应每年在规定办理报停期限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我部门与供热企业协调,因诉求人不在本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停相关事宜。

问题二、2013年-2015年期间该公司供热服务属于清洁取暖项目,不在我局供热监管范围,2021年,《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重新修订后将清洁取暖纳入城市供热监管范围,因此,诉求人提出的2013年-2015年期间的问题不在我局监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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