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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鹏
秀水湾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是一家的。延边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就“水源热泵采暖系统设计、生产、指导安装合同”,对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秀水湾供热系统承建方)进行了诉讼,秀水湾小区开发商胜诉。通过查看相关民事诉讼案件记录可以知道,实际上秀水湾小区供热系统是否具备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热源,是需要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而在不确定是否有资格向业主收取供热费的前提下,秀水湾物业自2013年底供暖期开始向小区业主全额收取供热费的行为值得商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延边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的供热系统的事宜予以支持---(2015延民初字第4713号),赔偿延边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88万元设备价款。但秀水湾开发商(物业)公司并未向业主公示有关情况和后续处理办法,也未提到业主2013-2014、2014-2015的供热费如何处理,但山东绿特空调系统有限公司却反诉物业公司存在收益的问题(中院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请问这收益从哪儿来的?不就是业主全额交的供热费吗?本人当年装修完住的时候很冷,买着电暖气自行取暖,而当年物业也购买了一批电暖气给已装修业主的使用,我家装修较早物业是知道的,但也没有给我家,其实自打入住就挺多事情本人已经忍气吞声任由物业欺负,主要原因也是因为没有地方申诉。

您好:

您好,诉求人。接到诉求后我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处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局供热办于9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与诉求人进行电话了解,得知诉求人具体反映的问题分为2个。问题一:办理供热报停时供热企业要求征求邻居同意后方可办理;问题二:2013年-2015年期间供热质量差,需供热企业退还在此期间的供热费。经我局供热办调查,发现诉求人2023年4月13日 14:57在市长信箱进行留言,标题为《物业公司不给办理停止用热事宜,请查实督促》,我局已进行具体答复,主要内容如下:“一、凡在龙井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供热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龙井市供热报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秀水湾小区供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二、关于诉求人所反映的问题,经与供热企业核查,诉求人因长年在外地工作,因此委托朋友进行办理,委托人未能按照报停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供热报停手续,造成该用户供热设施一直处于供热服务状态。”

经我局供热办与供热企业调查后,现针对诉求人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依据2021年重新修订的《龙井市供热报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位于顶楼、山墙、一楼的房屋可能会因墙体保温差或供热系统处于整栋楼的末端导致供热效果不好,对此,位于一楼、顶楼、山墙的间歇性报停用户在办理报停手续后,第二年如上下左右邻居未提出异议,供热单位应给予办理报停。对位于顶楼、山墙、一楼申请办理间歇性报停的用户应每年在规定办理报停期限内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我部门与供热企业协调,因诉求人不在本地,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停相关事宜。

问题二、2013年-2015年期间该公司供热服务属于清洁取暖项目,不在我局供热监管范围,2021年,《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重新修订后将清洁取暖纳入城市供热监管范围,因此,诉求人提出的2013年-2015年期间的问题不在我局监管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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